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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学校学生食堂陪餐的制度
2015-11-20 17:55:00
广东省教育厅

  为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规范食堂日常管理,提高食堂饭菜质量,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省等有关食品安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即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不含托幼机构)学生食堂应建立学校管理人员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制度,实行时间为正常在校时间,不含双休日、节假日以及寒暑假。

  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驻地所在校区应安排学校行政部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陪餐,其他校区可安排常驻该校区的院系中层管理人员陪餐。学生食堂较多的高校可轮流安排陪餐食堂,保证每天两个以上(含两个)食堂有人陪餐。每学期各食堂陪餐次数20次以上。

  三、中小学校应安排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陪餐。所有学生食堂每天均有管理人员陪餐。

  四、各校校级领导每月应至少陪餐一次;形式可以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如采用校长午餐制等方式;每学期陪餐4次以上。

  五、各校应明确陪餐工作管理部门,由其统一安排陪餐安排表,在校园网、公示栏、食堂(或餐厅)等明显位置公布。

  六、陪餐人员应和学生一起排队,付费购餐,同区域就餐。

  七、陪餐人员要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对就餐食堂当天食品安全有关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学校可统一印制陪餐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餐次,饭菜的品种名称、有关评价,学生反馈意见,发现的问题,陪餐人员签名等。陪餐记录由陪餐人员在陪餐后登记。

  八、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症状,应当立即告知学校陪餐工作管理部门;学校陪餐工作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同一食堂就餐的学生情况,并按照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九、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告知陪餐工作管理部门,并另找时间补足。如条件许可,可与其他人员调换陪餐时间。

  十、学校陪餐工作管理部门将本校陪餐情况在本校校园网、公示栏中进行定期通报。

  十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在辖区内学校的执行情况。

  十二、本制度不适用于以下学校:(1)没有食堂;(2)有食堂但未单独设有教工餐厅(窗口)。

  十三、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省教育后勤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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