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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22 18:37:00
广东省教育厅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定和使用工作的管理,我厅对2015年印发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管理办法》(粤教基〔2015〕8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建设,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和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及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下简称地方教材或教材)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在实施地方课程计划中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含乡土教材、专题教育用书及其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和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地方教材不予审查。

  第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我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的规划、初审、审定、复查及管理工作,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教材的规划与统筹协调。

  第四条  完成编写的地方教材,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在中小学使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适应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

  第五条 地方教材的编写审查包括初审、试验、审定、正式使用、复查环节。

  (一)初审。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完成地方教材编写后,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二)试验。经初审通过的地方教材,应当按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学校进行试验。

  (三)审定。完成试验并根据实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教材,可按规定时限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四)正式使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五)复查。全套教材使用满一个周期(三年或六年)后,编写者必须根据教材使用情况及学科发展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及时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查。

  第六条 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申请初审、审定和复查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有关教材编写单位、团体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过期则当年不予受理。

  第七条 地方教材的初审、审定和复查工作采用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办理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若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同意,可以延长十日,延长期限的理由须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二章  教材编写

  第八条 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地方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现状和改革趋势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

  (三)主要编写人员(主编、副主编)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生身心成长规律,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材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熟悉并遵守著作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编写、试验和修订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九条  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的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以及相应学科的课程标准或课程纲要所倡导的教育教学思想原则,有利于引导学生利用已有的知识与经验,主动探索知识的发生与发展,同时也应有利于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学。

  (一)对如何通过本学科的教学实施素质教育有清晰的理解和正确的导向。

  (二)准确把握学科课程标准或课程纲要;符合课程标准或课程纲要的要求。

  (三)在向学生提供丰富知识的同时,注意向学生进行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教育,注重发展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努力打破学科本位,重视学科间的联系与平衡,注意联系生活、联系实际、面向未来。

  (五)明确教材的使用范围和对象,适合使用教材的学生的水平和特点。

  第十条  编写教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侵犯他人版权。

  (二)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课程纲要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自身的风格和特色。

  (五)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课程目标,适应我省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建设的需要。

  (六)具备在一定范围学校推广使用的条件。

  第十一条  教材内容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教材内容的选择应符合课程标准或课程纲要的要求,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强化爱国主义、民族团结、革命传统和法治教育,体现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反映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需求。

  (二)符合国情、省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反映现代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三)内容科学、正确,材料、数据准确可靠。

  (四)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教材内容的组织应多样、生动,有利于学生探究,并提出观察、实验、操作、调查、讨论的建议。编写顺序合理,教材的容量和深广度适当,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二条  教材体系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使学生形成学科结构体系及学科间逻辑关系的空间概念。

  (二)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学科的教学体系。

  (三)有利于实现课程目标,促进创新人才培养,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和能力的提高,并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四)注意本学科各部分内容之间的相互衔接及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

  第十三条  教材的文字、插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练,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标准或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标准。外国人名、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符合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五)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和标点使用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第十四条 教材中的作业、练习和实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内容要配合教学,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富有启发性,注意能力的培养,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社会实际;份量要适当;题目要精选;安排要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形式要多样,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操作要简便,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素材要准确,引用的事例要核实,数据要准确。

  第十五条  地方教材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符合以下要求:

  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科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富有教育性;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音像教材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教学软件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章  教材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完成后,应当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送审教材不能与己审定通过出版的同科(种)教材在指导思想、体系结构、编排形式等方面有明显类同。

  教材送初审时,须先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教育厅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材料分纸质材料完整版1套和盲评版5套及相应套数电子文本,盲评版需删除主编、出版社等相关信息,电子文本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光盘封面需注明刻录内容为完整版或盲评版):

  (一)教材清样。教材清样必须是全套教材,必须文图全部定稿且完整、清楚、整齐。

  (二)送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教材体系结构、体例、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

  (三)试验方案。内容包括:教材试验目的、试验方法、试验计划、试验起止时间、试验范围及拟试验学校的有关情况。

  (四)审查申请表。主要包括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申请表(见附表)1份,要求填写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教材初审结论分为初审通过、重新送审、初审不予通过等三类。

  (一)初审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查标准,方可在规定范围的学校进行试验。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查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第二年重新送审。如果第二年报送初审时仍未获得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再接受该套教材的审查工作(包括初审和审定)。

  (三)初审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报送初审和审定。

  第十八条 教材经初审通过后,可从下一个学年起,经教材试验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格限定在400个教学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试验的教材,必须履行合法出版的手续出版,确定出版社,并在教材封面左上方标明“经广东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年批准试验教材”字样,在教材封底左上方标明试验教材审批号。

  所试验教材须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经初审通过并进行试验的教材,至少须在整套教材试验满一学年后,方可送审定;最迟在整套教材试验满两个学年时送审定。教材报送审定前,编写者必须认真对照教材初审通知书所列的修改建议及试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试验满两个学年后仍不送审定,或送审定未通过的教材,必须立即停止试验,不得在任何范围内继续使用。

  教材送审定时,先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教育厅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材料分纸质材料完整版1套和盲评版5套及相应套数电子文本,盲评版需删除主编、出版社等相关信息,电子文本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光盘封面需注明刻录内容为完整版或盲评版):

  (一)须是经初审通过,并经过一学年以上教学试验的教材。教材须是正式出版物,教学挂图和图册送审制版图。

  (二)省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套教材的初审结果通知书。

  (三)送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教材体系结构、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对教材全面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特别是对照教材初审结果通知书中所列的修改建议,以及教材试验后的修改完善情况等。

  (四)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内容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师生对教材的评价等。

  (五)审查申请表。主要包括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申请表(见附表)1份,要求填写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 审定结论分为审定通过、重新送审、审定不予通过三类。

  (一)审定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定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只有通过复核后,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定意见修改后,第二年重新送审。如果第二年重新送审仍未获得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再接受该套教材的审定工作。

  (三)审定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报送审定并立即停止试验。

  第二十一条  教材的初审和审定分别包含学科专家审查、综合专家复审、政治和道德审查、审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五个程序。

  (一)学科专家审查。学科专家审查委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用个人审阅、小组讨论、投票表决等形式,对申报教材进行审查,形成学科专家审查结论,填写《广东省地方教材审查结论表》,经所有学科专家审查委员共同签名后确认。送审教材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学科专家审查委员赞成通过的,方可视为学科专家审查通过。

  (二)综合专家复审。综合专家审查委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用个人审阅、小组讨论、投票表决等形式,对学科专家审查结论为通过或重新送审的送审教材进行复审,主要从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学科内容重复交叉问题和其它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形成综合专家审查结论,填写《广东省地方教材审查结论表》,经所有综合专家审查委员共同签名后确认。送审教材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综合专家审查委员赞成通过的,方可视为综合专家审查通过。

  学科专家和综合专家的审查结论须包含如下四方面内容:

  1. 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送审教材给予明确审查结论;

  2. 对送审教材给予总体性评价;

  3. 指出送审教材的主要优点及具体体现;

  4. 指出送审教材主要的不足之处和错误,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和改正意见,必须全部写明。

  (三)政治和道德专家审查。 对综合专家复审审查结论为通过或重新送审的送审教材,都须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专家审查。政治和道德专家审查委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用个人审阅、小组讨论等形式,对送审教材进行政治性、道德性审查,形成综合专家审查结论,填写《广东省地方教材审查结论表》,经所有综合专家审查委员共同签名后确认。送审教材须获得所有政治和道德专家审查委员赞成通过的,方可视为政治和道德专家审查通过。

  (四)审定委员会审议。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根据专家审查情况对送审教材审议,作出最终审查结论。

  (五)批准。经省审查通过的教材,教材编写单位和个人根据审定结果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对送审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后,于审查结果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教材使用与复查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地方教材只有经省审定和按时复查通过后才能列入省中小学地方教材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未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地方课程教材,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律不得组织征订,不得提供给中小学使用。

  经审定通过的教材出版时,在教材封面左上方须标明“经广东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年审定通过”字样,在教材封底左上方标明教材审批号。

  第二十三条  经省审定通过的中小学地方教材,在使用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以全套教材使用满一个周期计,小学地方教材使用每满六年、中学地方教材使用每满三年须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查一次。教材送复查时,须先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教育厅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材料分纸质材料完整版1套和盲评版5套及相应套数电子文本,盲评版需删除主编、出版社等相关信息,电子文本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光盘封面需注明刻录内容为完整版或盲评版):

  (一)经省审定通过,准予正式出版,并已使用满三年的教材。

  (二)省教育行政部门教材审定(或复查)结果通知。

  (三)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教材全面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特别是对照教材审定(或复查)结果通知中所列的修改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教材使用情况;结合教材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对教材进行增删、修改的情况。

  (四)审查申请表。主要包括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申请表(见附表)1份,要求填写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  教材复查的程序、办法与报送审定一样。

  第二十五条  教材复查结论分为复查通过、复查不予通过两类。

  (一)复查通过。教材达到有关标准,按复查意见修改后,可继续有资格列入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二)复查不予通过。教材未达到有关标准,从新学年开始停止使用,不再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

  第五章  审查委员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从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审查专家库中抽取审查委员,组成中小学地方教材学科专家、综合专家、政治思想和道德专家审查小组,并根据申报教材的学科及类别,以不少于5人为单位分成若干审议小组。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审查委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聘请,当次评审会议结束后自动卸任。

  第二十七条 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审查委员的职责是:

  (一)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申报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和复查工作,研究解决在审议中出现的问题。

  (二)指导省内优秀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评选、推荐工作。

  (三)完成省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审查委员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能全面理解教育方针,熟悉课程标准,了解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中小学教材有一定研究,在教师中有较高威望。

  第二十九条 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审查委员工作纪律:

  (一)审查教材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依法依规独立评审。且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二)审查委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接受送审单位、个人和出版单位的礼物、礼金和宴请;不得将审议讨论情况私下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送他人或作他用。

  (三)被聘担任审查委员者,本人或直系亲属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本人或直系亲属曾经或正在参与编写与送审教材同类教材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编写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列席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认为确需编写人员说明情况或听取意见时,可请主编及主要编写人员在规定时间到会说明。

  (五)审查委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涉及利益输送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和查处。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条 凡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出版的教材,不得列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用书目录,不得提供给中小学生使用。省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初审通过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经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有关部门或个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第三款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查委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定机构在教材规划、审查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授权或委托我省审查的中小学教材”的审查参照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审查教材分国家和省两级。各市、县(区、市)教育局不需设立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相应机构。

  第三十七条 教材审查的费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材审查专项经费承担。

  第三十八条  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教材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 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的管理办法》(粤教基〔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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