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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16 18:49:00
广东省教育厅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名教师、名校(园)长在教师、校(园)长队伍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校(园)长培养培训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关于加强“十三五”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是在名教师、名校(园)长主导下,围绕名教师、名校(园)长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以同一学科领域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骨干校(园)长为培养对象,创新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与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协同育人体制机制,以师带徒为主要培养形式,共同开展基于线上和线下的学科研究、教改探索和教学反思、学校管理实践与研究的实体与网络相结合的新型工作室。通过工作室研修,促进名教师、名校(园)长和培养对象共同提高;同时依托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zy.gdedu.gov.cn)建成辐射当地乃至省内外的教师网络学习空间,助推我省教师专业成长,进一步扩大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影响力。

  第二条  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遴选条件

  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遴选对象:我省优秀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含教研员)。

  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具有先进教育教学思想,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具有鲜明的教学风格,在所任教的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当地是被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四)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近五年内持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并取得较好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获得地级市教学成果奖1项(主持)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在国内市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学科研究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排名前三)以上。

  (五)有指导中青年教师成长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指导和示范能力;

  (六)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至少3年;

  (七)近三年能完成省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优先遴选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名教师和教育家培养对象,市级以上名教师、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教研员)和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教研员)。

  第三条  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遴选条件

  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遴选对象:我省优秀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正职校(园)长。

  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先进教育教学思想、办学理念,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工作10年以上,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现任正职校(园)长,担任校(园)级领导5年以上,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学校管理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办学业绩突出,在省内有较高影响力。

  (四)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近五年内持续开展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研究并取得较好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主持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三);获得地级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1项(主持)或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在国内市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排名前三)以上。

  (五)有指导中青年校(园)长成长的工作经验,组织管理水平和示范指导能力强。

  (六)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至少3年。

  (七)近三年能完成省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优先遴选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名校长和教育家培养对象,市级以上名校(园)长、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具有特级教师称号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正职校(园)长。

  第四条  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产生办法及程序

  (一)申报名额。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在全省范围内遴选,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校(园)长队伍建设情况统筹安排申报名额。

  (二)申报与产生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校(园)长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向教育主管部门递交申请。

  2.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推荐。县(市、区)教育局接受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地级市教育局推荐。

  3.地级市教育局初评。地级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县(市、区)教育局推荐的人选进行初评,按申报名额择优遴选,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省属学校按分配名额组织申报和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报送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终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并由省教育厅授予证书和牌匾。

  第五条  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人员组成及分工

  (一)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工作室成员,包括工作室主持人、工作室助手2人(由主持人所在单位选派)、高校专家1人(由省教育厅进行选派)、教研员1人(市直属学校工作室由市教育局选派、其它工作室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选派,省直学校工作室由省教育研究院选派,下同),技术专家1人(由工作室所在的市、县教育局选派,省直学校由省教育技术中心选派);二是工作室培养对象,由所在市教育局组织选派,每个名教师工作室每周期培养8-10名骨干教师,每个名校(园)长工作室每周期培养5名骨干校(园)长;三是工作室网络学员,每个名教师工作室每周期网络学员数不少于100人,名校(园)长工作室每周期网络学员数不少于50人,网络学员由名师、名校长工作室遴选,名单报省教育厅和所辖的市、县教育局备案。

  (二)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人员职责分工。工作室主持人全面负责工作室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高校专家参与制定工作室工作计划和培养方案,指导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举办学科发展讲座等工作;教研员参与工作室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开展教学和课程改革、送教下乡等活动,将工作室教研活动纳入当地教研计划并督促和协助组织实施等;技术专家负责指导工作室开展网络研修活动,做好技术支持和维护等工作;工作室助理协助做好工作室日常管理、线上和线下的研修活动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名教师工作室职责和任务

  (一)领航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

  1.以工作室主持人为责任人,与工作室成员共同制定培养对象培养方案,指导培养对象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途径,规定双方职责及义务等;

  2.帮助培养对象剖析教育教学、专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传授教育教学经验,指导开展课题研究。通过听课、磨课、讲学、论坛、网络交流等方式,指导培养对象成长;

  3.承担培养培训授课、送教下乡、教育教学改革和“传帮带”等相关任务。

  (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工作室每年通过听课磨课、跟岗实践、交流研讨、课题指导等方式组织培养对象集中研修不少于15天,可根据工作实际多次进行,其中需有1次以上外出学习研修。

  2.每年每位培养对象展示汇报课不少于1次,每学期撰写1篇教育教学反思或案例分析。

  3.积极组织培养对象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和省级及以上学科教研活动。

  4.工作室主持人和培养对象每人至少与2名乡村中小学教师结成互助帮扶对子,每年至少组织工作室成员开展1次支教活动或送教下乡活动。

  5.每年适当承担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高端研修项目跟岗学习任务。

  6.建立网上工作室,开展网上协同研修。每年工作室主持人牵头开展培养对象和网络学员参与的集体网络研修活动不少于5次;每年通过名教师工作室网络空间发布生成性教育教学资源(包括课件、案例、教学方法、教学总结、学习心得、教学改革探讨等文字或图形资源)数量不少于200条;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学科微课资源。

  7.加强名教师工作室之间的交流协作。

  (三)开展课题研究

  1.结合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围绕立德树人、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专业发展等问题开展研究。

  2.在培养周期内,名教师工作室积极指导培养对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并取得明显成效,承担县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不少于3项,并形成5项以上富有特色研究成果(含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教学成果奖励和公开出版著作等)。

  3.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

  工作室成员要不断学习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提高自身境界和修养。在工作过程中要拓宽视野,不断总结经验,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合理建议或提交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改革调研报告。

  第七条  名校(园)长工作室职责和任务

  (一)领航中青年骨干校(园)长成长。

  1.以工作室主持人为责任人,与入室成员共同制定培养对象培养方案,指导培养对象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途径,规定双方职责及义务等;

  2.帮助培养对象剖析学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传授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指导开展课题研究。通过下校诊断、讲学、论坛、网络交流等方式,促进培养对象成长;

  3.承担培养培训授课、送教下乡、教育教学改革和“传帮带”等相关任务。

  (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工作室每年通过跟岗实践、交流研讨、课题指导、学校管理诊断等方式组织骨干校(园)长集中研修不少于15天。

  2.培养对象每学期撰写1篇教育管理反思或案例分析,每年汇报学校管理改革情况不少于1次。

  3.工作室主持人和培养对象每人至少与2名乡村中小学校长结成互助帮扶对子,工作室每年至少组织工作室成员开展1次支教活动或开展1次学校问题诊断活动。

  4.建立网上工作室,开展网上协同研修。每年开展集体网络研修活动不少于5次。每年通过名校(园)长工作室网络空间发布生成性学校管理资源(包括课件、案例、教育反思、管理总结、学习心得、管理改革探讨等文字或图形资源)数量不少于100条,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学校管理案例资源。

  5.每年适当承担中小学校(园)长省级培训高端研修项目跟岗学习任务。

  6.加强名校(园)长工作室之间的交流协作。

  (三)开展课题研究。

  1.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重点任务和实际,围绕立德树人、教育教学改革、学校管理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等问题开展研究。

  2.在培养周期内,工作室积极指导培养对象开展教育管理研究并取得明显成效,工作室围绕凝炼办学思想和办学特色开展县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3项,并形成3项以上富有特色的研究成果(含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和公开出版著作等)。

  (四)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

  工作室成员要不断学习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提高自身境界和修养。在工作过程中要拓宽视野,不断总结经验,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合理建议或提交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政策调研报告。

  第八条  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指导与管理

  (一)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实行省、市(县)双重管理。省教育厅做好工作室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室团队高端研修,负责工作室网络平台研发、建设和管理,负责工作室周期考核等工作。省教育厅委托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按片区做好工作室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工作室成员培训研修,会同工作室制定工作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高校专家的选派,负责组织片区内工作室交流学习、跨片区工作室交流研讨活动等。

  (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和指导,负责教研员、技术专家的选派工作,负责培养对象遴选工作(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在选派工作室培养对象时,要将1/4名额用于对口帮扶市的骨干教师、校(园)长培养,对口帮扶市配合做好培养对象遴选工作),负责工作室年度考核等。工作室组织开展的集体研修、教学研究、送教下乡、支教等活动纳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计入工作量。

  (三)省直学校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培养对象遴选、考核和指导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负责,所在学校配合。

  (四)在任期内,名教师、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调其他学校工作的,工作室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调到非教学教研单位的,主持人资格自动终止。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主持人及成员变更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名教师、校(园)长工作室的保障措施

  (一)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所在学校要为工作室配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室,并配备基本的办公条件,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书籍、管理资料和信息化管理设备,配备助手2人。

  (二)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经费。在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名教师、校(园)长工作室经费补助,标准为不超过15万元/个/每年。鼓励和支持市、县(区)对所辖的工作室给予一定的经费和条件支持,并确保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享受不低于市级工作室的政策待遇,或纳入本地相关人才支持计划予以扶持。

  (三)工作室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软硬件配置和培训研修活动组织等,包括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品配置,网络线上支持以及学习资源建设;工作室组织开展的集中研修、培训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的食宿费用(含工作室成员和培养对象的食宿费用,不含差旅费)和其它费用(含会务、场地、课酬等);工作室成员外出交流学习、培训研修的培训费、食宿费等;工作室成员研究成果的宣传、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等开支。

  (四)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经费要按照省和地市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经费管理办法,确保经费支出使用规范有序。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财务和资产管理,定期进行收支核算统计。工作室一个工作周期结束后,工作室主持人向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的同时,同步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五)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持人所在学校要为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积极支持工作室开展培养培训、教学研究、送教下乡、支教工作等工作,并将名教师、名校(园)长完成工作室任务计入工作量,在现有绩效工资体系中体现劳务贡献。承担培养任务的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和培养对象,按要求开展年度培训研修任务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个人专业学时(学分)和选修科目学时(学分);高校学科专家和教研员按计划指导工作室开展研修活动,可计算完成当年选修科目学时(学分);网络培训学员按要求完成当年学习任务,可计算完成当年选修科目学时(学分)。

  第十条  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考核与评价

  (一)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实行任期制,每周期时间为3年。

  (二)加强对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考核。各工作室都要制定周期工作总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每年培训研修结束,工作室所辖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总结,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周期结束后,省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进行期终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才能核拨下一年度工作室经费补助。

  (三)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考核的内容有:凝炼教育教学思想、办学特色等情况;工作室研修活动计划和完成情况;工作室建设工作情况,包括线上和线下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情况;工作室团队指导研修的情况和成效;教学科研成果和培养对象成长情况;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情况等。考核的方式有: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查看原始材料;听取工作室汇报;听取学员评价;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汇报;现场考察工作室等。

  (四)周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考核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30%。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工作室作自动撤销处理,并在近三年内不得申报工作室主持人;对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工作室给予表扬,在各地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向工作室成员给予倾斜,其主持人在新一轮广东省中小学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遴选中可不经评审直接确定。考核为“合格”的工作室主持人可继续承担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高端研修项目跟岗学习任务等。

  (五)要加强对工作室培养对象的管理考核。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对培养对象的管理,为其参加培训研修提供良好的条件。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作室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培养与使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当地教育教学改革、学校管理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推动教育质量的提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5月2日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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