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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8-19 22:54:00
广东省教育厅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各省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教育家型教师、卓越教师和骨干教师,努力营造优秀教育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广东省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9日

广东省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

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教育家型教师、卓越教师和骨干教师,努力营造优秀教育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以打造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高层次人才队伍为目标,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中小学教师人才培养体系,坚持系统设计、高端培养、创新模式、整体推进,注重发挥教育家型教师、卓越教师和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为我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主要目标任务是:到2035年,省级培养项目培养数以千计师德师风高尚、教育理念先进和理论知识扎实、教育教学能力强和管理水平高,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教育家型教师(校长、班主任,下同);市级培养项目培养数以万计的卓越教师(校长、班主任,下同);县级培养项目培养数以十万计的骨干教师(校长、班主任,下同)。

  第四条省级培养项目培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师德为先。培养学员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在推荐、遴选和培养过程中坚持对师德违规行为“零容忍”。

  (二)竞争择优。制定标准条件,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培养学员和培养单位。

  (三)分类指导。按培养学员标准要求和学科(专业)、学段、地区等因素,分地域、分层次、分类型、分学科(专业)进行遴选和培养。

  (四)均衡发展。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培养学员遴选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紧缺学科以及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倾斜。

  (五)公平公正。严格遴选条件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遴选结果和培养过程公正、公平。

  第二章 培养项目

  第五条省级培养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分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三种培养类型。其中名教师培养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等类型;名校长培养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类型;名班主任培养分为小学、初中、高中等类型。

  市、县级培养项目分别由各地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培养项目以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批遴选学员500名左右进行培养,各类型的培养学员人数由省教育厅根据全省教师队伍情况统筹确定。

  第七条省级培养项目采用集中脱产学习、岗位实践探索、访学交流研修、示范引领帮扶、问题研究提升相结合的培养模式,注重研训结合、训用结合。主要采取“5结合5阶段”的方式进行。

  “5结合”是指:理论研修与行动研究相结合,既要提高培养学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又要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学以致用;导师引领与个人研修相结合,为每位培养学员配备导师,导师在培养全过程加强对培养学员的指导、教学和示范;脱产学习与岗位研修相结合,培养学员既要集中到培养院校进行短期脱产培训,也要在平时教育教学岗位上进行在职学习、反思、总结和提高;国内学习与海外研修相结合,培养院校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培养学员到国内外进行考察学习;研修提升与示范辐射相结合,培养学员通过参加培养工程要实现个人专业发展和在当地发挥示范引领、带动其他教师共同成长的积极作用。

  “5阶段”是指集中脱产研修阶段,岗位实践行动阶段,异地考察交流阶段,示范引领帮扶阶段,课题合作研究阶段。上述5个阶段应在培养过程中统筹安排、穿插进行、有机衔接。

  第八条培养单位每年组织培养学员进行不少于8周的集中授课、讲座、研修、交流研讨、巡教示范等活动,其中每年须安排1-2周在国内教育先进地区进行访学研修,安排不少于1周到省内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开展巡教示范活动。培养期间可安排2-4周时间赴国(境)外高水平教育机构访学研修。培养单位应组建导师团对培养学员持续进行个性化指导,形成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第九条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教师的重要论述,教育新理念、新视野、学科历史与前沿、学科素养及个性化能力与特征养成,以及教育实验、科研方法训练等,突出教育思想及办学思想的系统化提炼和传播,注重强化教研能力,突出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

  名教师培养侧重教育教学新理念、学科前沿探究、教学改革行动研究、教学风格及教学思想提炼和传播等内容。

  名校长培养侧重办学新理念、领导力提升、学校改革行动研究、办学思想提炼与传播等内容。

  名班主任培养侧重中小学德育新理念、家校沟通和学生成长探究、主题班会课创新研究、班级管理思想提炼与传播等内容。

  第三章 培养学员

  第十条培养学员申报者应为广东省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市县中小学教师发展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在岗教师、校长、班主任和教研员(含民办学校教师、校长、班主任)。

  第十一条 省级培养项目培养学员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良好师德表现,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学校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

  (三)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并取得了较好成效。近5年主持市级(或参与省级)以上教改实验项目或教育科研课题,公开发表有创见的教育教学论文,或出版反映个人办学思想或办学实践的专著,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学科(专业)领域中取得过市级(或省直单位)以上充分认可的工作实绩和先进经验。

  (四)具有强烈的自我发展需求、良好的专业素养和发展潜力,是市级(或省直单位)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或者已完成市级(或省直单位)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培养并考核合格,或者是省级骨干教师培养学员,或者已完成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型的教育人才项目培养。

  (五)身体健康。名教师、名班主任培养学员申报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名校长培养学员申报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六)同等条件下,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特级教师、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获得者优先。

  (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申报者,应承诺参加培养过程及培养结业后3年内只在同类地区、同类学校间流动。

  第十二条已获得国家万人计划、广东特支计划支持的教学名师等人才计划,或已参加过“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省级培养项目和省名班主任培养工程的人员,不再参与推荐遴选。现任正职校长不得申报名教师、名班主任培养学员。

  第十三条名教师培养学员申报者应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教学观念先进、特色突出,立足岗位取得良好的育人成效和教学业绩,在本区域和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得到同行和社会的充分肯定和认同。

  第十四条名校长培养学员申报者必须是现任正职校长,曾担任校级领导5年或正职校长3年以上,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学校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有丰富的办学实践,治校能力强,办学业绩突出,在本区域有较大的影响。

  第十五条名班主任培养学员申报者必须是现任班主任或年级长,曾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在班主任工作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有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育人成效突出,在本区域有较大的影响。曾获县(市、区)级以上优秀班主任表彰奖励或在市级以上班主任专业能力大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原则上是市级以上名班主任工作室成员。承诺培养期结束后继续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

  第十六条各培养项目培养学员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和推荐名额,自下而上逐级审核遴选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和公示后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遴选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遴选推荐,经公示后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遴选推荐。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组,对下辖各县(市、区)报送的推荐人选按照条件进行审核遴选,择优推荐人选并经公示后报省教育厅。省属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选定。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采用答辩、评审等方式进行遴选,择优确定学员人选,并对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其作为培养学员的,确定为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培养学员。

  第十七条培养学员在培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培养资格。培养单位、培养学员所在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有违反师德或违纪违法行为,或有其他行为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者。

  (二)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评价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或相应等次者。

  (三)不担任校长职务的名校长培养学员,或不担任班主任的名班主任培养学员。

  (四)年度参加集中培养培训时间达不到3周者,或者有其他不能完成培养任务的情形。

  (五)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调往珠三角地区的培养学员,或从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调往城镇学校的培养学员。

  (六)调入教育行政部门或调离教育行业者。

  第十八条培养学员要提出个人发展需求,与导师一起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培养,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内容与任务,形成研究成果。培养结束时,应聚焦教育教学实践问题形成有价值的解决方案、可推广的典型案例、高水平教研论文或专著等。

  第十九条培养学员要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培养期间每年在县域内上公开课、示范课或举行学术讲座2次以上。培养期间在县域内指导青年教师5人以上,所指导的教师、校长或班主任成长为县级骨干教师、校长或班主任。应成立校级以上工作室(成员5人以上),带动所在学校及本地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要积极参加培养单位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组织的送教下乡、巡回讲学、专题报告、学术论坛、基层调研等活动。

  第二十条 培养学员每年须向所在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个人培养情况。

  第四章 培养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承担省级培养项目的单位(简称培养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师培养培训经验丰富,培训效果好,系统内信誉度高。近5年承担过10个以上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的中小学教师、校长或班主任培训项目。

  (二)具有满足项目实施的稳定的高水平师资团队、丰富的课程资源、完善的设施设备、良好的后勤保障条件。

  (三)具备较强的省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整合与运用能力,广泛而稳定的国内外培养合作资源。能提供符合培养要求的中小学实践基地,有效满足培养学员进行观摩教学和实践考察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教育厅根据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队伍建设需要和专业发展要求,设定省级培养项目,发布培养单位申报指南。

  (二)各有关单位根据申报指南与要求自愿申报,按培养项目提交培养方案。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培养方案进行评审。

  (四)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确定各培养项目的培养单位和培养方案。

  第二十三条培养学员确定后,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每名培养学员的实际情况,会同培养学员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研究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培养单位应采取课程教学、名著研读、名家讲坛、互助学习、跟岗学习、境内外实地考察、组建团队、返岗实践等方式,促进培养学员针对有关教育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探究和实践探索,完成培养计划,达到培养目标。

  第二十五条培养单位应建立导师制度,明确导师选聘标准和职责要求。为每名培养学员配备导师团队,在培养全过程中加强对培养学员的指导。导师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包括培养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教研专家以及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校长、班主任等。培养学员的导师团队成员一经确定,培养期间一般不予变更。

  第二十六条 导师团队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

  (二)熟悉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趋势与要求。

  (三)在本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具有较深造诣,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高校相关领域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其他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七条导师团队成员由培养单位选聘,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更新。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指导任务的导师团队成员,培养单位应及时解除聘任导师关系。导师团成员不能同时被2个以上培养单位聘任,每位导师同时负责指导培养学员不超过5名。

  第二十八条 导师团队应指导培养学员进行理论研究和教育教学实践,定期与培养学员共同合作开展研究、研讨、实践、交流、总结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培养单位及导师团队应帮助培养学员系统总结教育、教学、办学实践经验,凝练提升教育思想,有计划地组织培养学员出版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

  第三十条各培养单位应充分运用优质资源,积极为培养学员参与国家、省的教育改革项目创造条件、搭建平台,通过举办教育思想研讨会、教育成果展示会等活动推广经验、扩大影响。培养单位之间应加强工作沟通联系,促进不同类型培养学员之间互动交流,推动培养学员群体共同发展。

  第三十一条 培养单位与培养学员、培养学员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直单位)签订三方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任务和有关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培养单位应积极会同培养学员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培养学员的教育、教学、办学思想和实践,以及相关培养成果,努力提高培养成效。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每批省级培养项目结束后,由省教育厅组织对培养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程序另行制定。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单位3年内不得承担“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有关培养项目。

  第三十四条培养学员考核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在培养年度最后一个月进行,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学员,自动退出培养项目,不再进行后续培养。期满考核在培养期结束时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期满考核优秀的培养学员,省教育厅直接认定为省级名教师、名校长或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培养学员,在省级中小学教师人才项目评选、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学员,不发给培养结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省财政对省级培养项目给予经费支持。支持经费按照培养学员人数和支持标准核定,支持标准为每人每年8万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培养成本可以进行适度调整。市、县级培养项目所需经费由市县统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支持经费下达到培养单位,主要用于培养单位组织培养学员开展脱产集中培训、跟岗学习、国内外学习交流等活动,导师团队指导工作经费,以及培养学员开展岗位实践研究、完成课题研究、成果宣传出版等任务。其中用于支持培养学员开展教研课题研究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元。

  第三十七条培养学员培养期内完成年度相关培养任务的,可直接认定为完成当年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专业课和选修课学时。

  第三十八条支持省内师范院校聘请已结业且通过考核的“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学员担任师范生(含教育硕士)理论或实践指导教师。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九条省教育厅负责省级培养项目管理,统筹安排资金,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培养学员、培养单位的竞争性遴选和考核评价,对各省级培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并对支持经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第四十一条各培养单位按要求制定和落实培养方案;加强与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学员所在学校的沟通联系,形成培养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情况将本单位人员承担培养项目任务,计算为工作量,纳入绩效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培养经费,保证培养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十二条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市、县级培养项目实施办法并组织开展培养工作,原则上每个地市平均每年培养不少于50名卓越教师,每个县(市、区)平均每年培养不少于100名骨干教师。负责本地区省级培养学员遴选推荐和协调管理工作,为省级培养项目的培养学员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并给予大力支持。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区域内省级培养学员开展分享、交流、展示和示范教育教学活动各2次以上。地市、县要将省级培养学员纳入本级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为其充分发挥引领带动教师专业发展提供平台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培养学员所在单位应为培养学员专业发展、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合理安排青年教师协助省级培养学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培养学员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在培养学员的工作安排、时间保障、工作量计算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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