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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小学校均需聘法制副校长 系全国首创
2006-09-22 10:03:00

    昨日(21日),《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记者获悉,全省中小学校都应当聘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法制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草案修改稿》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内容,公务员的学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针对流动人员、外来工等人群的法制教育,《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从业,依法维权。

    聘法制副校长广东首创

    条例:《草案修改稿》本次提交审议属于二审,对一审草案进行了19处较大的修改,其中关于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了。《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把法律知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课时;该条规定还对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规定细化,并规定法制副校长的聘任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法制工作两年以上。

    解读:广东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介绍,在中小学校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做法,是广东在全国的首创,目前已经在全国推广,现在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更加有效地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据介绍,广东这项工作已经开展,目前100%的中心镇中小学校都聘请了兼职法制副校长。

    公务员晋升须考虑学法情况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同时,公务员的学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十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解读: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人员介绍,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因此《草案修改稿》就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作出具体规定。(信息时报 记者朱小勇)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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