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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考试12月23日开考 特别提醒:四科目“一题多卷”
2017-12-22 17:52:00
中国教育在线广东站

  中国教育在线讯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7年12月23日至24日举行。2018年是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单证)纳入国家硕士生招生考试统筹管理的第二年。 我省2018年我省硕士研究生报考人数为 10.8万人,比上年增加了 2.3 万人,增长了26%。其中有继续有大幅增加。全国报考我省研究生招生单位的考生人数为 12.9万 人,比上年增加了 2.2万人,增长了 20.5% 。

  省教育考试院郑重警示提示:对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无线电通讯工具进行作弊的违法人员将等违法人员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依法处置。

  一、提前熟悉考场,按时赴考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负责人提醒考生,应事先熟悉考点的交通路线和周边环境,提前安排好出行时间、交通工具和行车路线,避免考试迟到。开考前半小时(上午8:00,下午1:30)起,考生可以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起,考生方可交卷离场。赴考时,考生必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

  二、特别提示:四科目“一题多卷”,注意粘贴两种类型的条形码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和“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共4个科目继续实行“一题多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粘贴试卷条形码和考生信息条形码,并在试卷、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涂)个人信息。凡因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不按规定粘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对于试卷(条形码)、答题卡确需更换的,须整套更换试卷和答题卡并重新作答。

  三、替考等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

  省教育考试院郑重提醒广大考生,《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相关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大考生务必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规定,自觉守法,诚信考试。对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隐型耳机、作弊手表等无线电子产品)的,一律取消各科考试成绩。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同时将其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在职考生由有关部门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考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四、加强巡逻监控,严防无线电作弊

  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将联合经信部门、公安等部门采取多项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一是派出无线电监测车,加强对异常无线电信号的监控和查处,严厉打击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行为;二是公安部门派出公安人员加大对考点周边的巡逻检查力度,严防不法人员干扰、破坏考试正常的考试秩序;三是各考点配备了身份证识别仪、“作弊克”、“监考大师”、金属探测仪等多种反作弊设备,加强对考生携带通讯工具的核查,严防严禁考生携带通讯工具进行考场;四是全省3691个考场全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对考试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和录像,并与省的网上巡查系统互联互通;五是加大违纪违法处罚力度。对组织作弊、利用无线电通讯设备传递试题、答案等违法人员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研究生考试考风考纪举报电话:020-38627814。

  替考等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

  省教育考试院郑重提醒广大考生,《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相关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大考生务必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规定,自觉守法,诚信考试。对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隐型耳机、作弊手表等无线电子产品)的一律取消各科考试成绩。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同时将其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考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来源: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编辑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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