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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术科考试性质和目的

http://guangdong.eol.cn/  来源:  作者:  2006-11-13  字体:  

广东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音乐术科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音乐术科统一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普通高校根据考生的术科和文化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本考试应具有必要的区分度,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通过考试检测考生是否具有良好的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是否掌握了一定的音乐理论基础;是否具备良好的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并有一定的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现能力;选拔出具有专业音乐学习潜能、毕业后能从事音乐教育等工作的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合格新生。

二、考试项目

音乐术科考试分为以下几个项目(总分满分100分):

1. 主考项(占55%):声乐、钢琴、器乐。考生可任选其中一项作为主考项。

2. 副考项(占10%):钢琴或声乐。

3. 必考项(占30%):视唱练耳(占20%)、乐理(占10%),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此项考试。

4. 加试项(占5%):器乐、钢琴、舞蹈。考生除主考项、副考项外可选择其中一项或两项作为加试项。以一种乐器为主考项的考生可再选择另一种类的乐器作为加试项。

说明:(1)当主考项是声乐时,副考项应是钢琴。

(2)当主考项是钢琴时,副考项应是声乐。

(3)当主考项是器乐时,副考项应是声乐。

(4)乐器按“吹”、“拉”、“弹”、“打”分类。

三、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每一主考项、必考项、副考项、加试项按照满分100分进行评分,考生音乐术科考试的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总分 = 主考项得分×55% + 副考项得分×10% + 视唱练耳得分×20% + 乐理得分×10% + 加试总分。

加试总分为考生所有单项加试分之和,加试总分超过5分时按5分计算。每一项加试得分在60分以上方可得到单项加试分,单项加试分的计算方法为:单项加试分=(单项加试的得分–60)×10%。

四、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音乐术科考试具体要求见各项目考试内容、形式和评分标准。

 


来源:广东省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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