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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配偶子女可在创业地落户

http://guangdong.eol.cn/  来源:  作者:解放网-人才市场报  2011-09-02  字体: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对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各方面政策作出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北京、上海应制定相关户口迁移政策。

  《意见》规定“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意见》指出,国家将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创业启动资金,并为领军型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或租房补贴。

  就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政策,《意见》明确,经本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意见》还提出,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以按规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项目等,对进入各类园区孵化或转化的科研项目给予减免场地租金等优惠。同时,还可享受各项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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