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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消灭未成年人轻罪记录

http://guangdong.eol.cn/  来源:  作者:  2011-08-17  字体:  

  南方日报讯 “被判非监禁刑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罪犯和18—25岁在校生的轻罪记录有望被封存,不再影响其就业、读书、入伍”,据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工作机制创新现场会上透露,为了让曾轻微犯罪、真心改过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广东省将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和档案封存保密制度。日前,佛山市检察院已经申报试点,全省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

  据统计,近5年来广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广东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量达4.3万余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1%,占全国的比例已超过10%。我省已成为全国名副其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户。

  为了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今年初《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人,在入伍、就业时不用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

  广东希望在此基础之上更进一步。昨日,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要求,广东各地公诉部门应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或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档案要严格保密,建立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和试行犯罪记录消灭制度,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记录。

  “一些轻微犯罪的记录可能会毁了一个青少年的一辈子。”郑红表示,对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在校学生,也可以参照该制度执行,但该政策需要在省委政法委的协调下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合作完成。

  根据目前的构想,公、检、法、司、学校等都要封存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在校学生的犯罪记录,非有法律是由不得出示该档案。

  封存档案仅是探索的初级阶段,省检察院希望向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方向探索。建立此制度后,公、检、法、司、学校等组织不仅要完全封存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犯罪记录,而且在面对非法律是由的时候,要为他们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

  省检察院表示,两项制度建立之后,省检察院结合自身的职能范围,将彻底封存“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在校学生的犯罪档案。法院系统将主要负责封存、消灭被判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

  ■记者观察

  消灭轻罪记录不是纵容

  犯了轻罪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不再重新犯罪,曾经的犯罪记录就将被政法机关彻底封存,而对绝大多数的普遍人以及这个未成年人将来效力的企业或就读的学校同学来说,则是一个无从知晓的“秘密”。

  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一种宽容,但有人也提出“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一制度会不会演变成不合适的纵容,甚至会不会影响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其实,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将要入伍或者就业的青年人需要向部队或者企业报告自己曾经的犯罪记录,这一制度虽然有利于严格的社会管理,但却强化了社会对失足者的“标签”效应,未成年人往往因此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就业、生活和升学等都受影响,有的甚至自暴自弃,走上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道路。

  法学界更多人士认为,未成年人审判是一个国家审判文明的体现。对于那些初犯和偶犯、可改造性较大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能够改变他们的生存状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信任,从而避免“一朝犯罪,终身被毁”的悲剧,其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据了解,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已规定了类似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有些国家则直接规定前科消灭制度。

  当然,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与之匹配的司法和社会管理制度。广州著名律师朱永平表示,在执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时莫忘“有条件”之前提,同时提出完善的相应配套制度,构建全社会各部门相配合的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体系。

  撰文: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通讯员 林俊杰

  日前,笔者在佛山、深圳等地检察院采访了解到,社会接纳程度低已经成为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

  如果轻微犯罪的在校生能够继续留在学校读书;如果已经工作的未成年人犯了轻微罪行能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者能找到新的工作,他们可能还有机会继续自己的梦想。接受采访的检察官们表示,希望全社会都能宽容那些偶然犯罪、轻微犯罪的孩子们,给他们改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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