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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因矛盾被同学微博指责 家长冲动伤人被拘留
2015-03-17 09:22:00
信息时报

  同学之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家长得知后,一怒之下半路拦截女儿的“仇人”,并用雨伞将对方击伤。近日,越秀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小孩监护人告对方家长的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打人的家长赔偿对方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4500元。

  同学矛盾家长“报仇”

  小玲与小娟(化名)原是小学同学,因为一些琐事,二人发生矛盾,小玲还在微博上指责小娟。据法院查明,小娟的父亲陈刚(化名)得知后,于2014年5月16日,在越秀区某马路附近将骑自行车放学途经此处的小玲(14岁)截停,双方发生争执,期间陈刚用手中的雨伞击中小玲的左眼及头部,公安机关接报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

  之后,陈刚被行政处罚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两百元。小玲受伤后,先后到数家医院治疗眼睛外伤及结膜炎等,共花费医疗费2500余元。之后的鉴定显示,小玲左眼球挫伤,左额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小玲及其家长此后起诉到越秀区法院,索赔4900余元,其中精神伤害补偿费2000元。

  打学生家长辩称“自卫”

  小玲称,事发当时,陈刚用雨伞对她进行殴打、恐吓、威胁、辱骂并造成其头部、面部、眼睛受伤,眼睛暂时性失明。小玲及其监护人认为,陈刚的行为是有预谋地殴打未成年人的行为,对她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陈刚则辩称,因小玲一直以来经常欺负、殴打、辱骂同学,事发当晚,他遇到小玲,并质问其行为时,是小玲首先动手打掉了他的眼镜,其才“被迫自卫”,而互相发生殴打。

  陈刚称,事后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过当,第二天还主动登门赔礼道歉。但他仍认为,小玲是引发冲突事件的肇事人,应承担大部分责任。陈刚请求法院驳回小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

  打人家长应赔偿还要谴责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往往过于率性,作为家长应该进行正常、健康的引导。但陈刚作为成年人,不但不能做好女儿与小玲产生矛盾的教育、疏导工作,反而在小玲放学途中蓄意拦截小玲进行指责,无论是对小玲还是对其女儿,都起了极其负面的、不健康的影响。

  陈刚在拦截小玲后,罔顾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低下的现实,在公共场所公然指责小玲,诱发两人从争吵直至发生身体接触,基于小玲与陈刚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对比,小玲完全处于劣势,同时根据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也反映了陈刚使用工具殴打小玲的行为。陈刚作为一名男性成年人,与小玲作为一名女性的未成年人发生纠纷过程中采取暴力的行为造成小玲受伤,从法律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道德上应当予以谴责。

  越秀法院于是判决陈刚赔偿小玲近4500元,其中,考虑到陈刚已被行政拘留、行政罚款,已经让小玲有一定的精神慰藉,法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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