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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招生简章
2022-02-28 16:50:00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于2004年5月8日正式成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坐落在广东省珠海市美丽的历史文化名镇唐家湾,占地5000亩,现有在校生近2万人,毕业生6.5万余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以北京理工大学为办学主体,是其重要延伸和战略组成。下设18个学院(教学部),61个本科专业及方向,已基本形成以工科为特色,工、理、管、文、经、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一、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生对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在广东省应征入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的人员;

  2.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含保留学籍的学生);

  2.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专升本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招生专业、计划及学费标准

  1.招生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2.可报考的高职类专业:不限

  3.招生计划:3人

  4.学费标准:26000元/人/学年

  三、报名方式、时间及报考费

  1、报名办法:具体报名办法详见《关于做好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普通专升本网上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22〕7号)。

  2、综合考察:获得退役大学生士兵资格的考生须在2月28日-3月2日期间登录“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www.eeagd.edu.cn/ptzsbks)选择填报拟参加综合考查的院校专业组。

  填报拟参加综合考查的院校专业组截止后,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自行查看各院校专业组最终报考人数,我校的综合考察方式为职业适应性测试。

  3、报考费:报名考生需交报考费40元/科。具体缴费方式另行通知。已成功报名(交费成功)的考生,若个人原因放弃报名,不予退回报考费。

  四、职业适应性测试

  测试时间:2022年3月12日,9:00~11:00。

  测试地点: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具体地点及注意事项将提前在我校招生网站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测试方式:笔试

  测试内容:《国际经济与贸易原理》(参考书目《国际贸易学(第3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董瑾, 2016年2月。)

  五、录取

  (一)录取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根据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考生免于参加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并优先录取。

  六、入学资格复查及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

  (一)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时要对新生专科学历等报名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后三个月内,我校对学生人员身份、身心健康情况、立功材料等入学资格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二)新生入学后的体检复检工作,由我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要求执行,复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学生秋季入学,全日制脱产学习,按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七、毕业与就业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德、智、体考核合格,达到我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本科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就业办法与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相同。

  八、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招生咨询电话:0756-3622966,传真:0756-3622558

  招生信息网:

  https://admission.bitzh.edu.cn

  通讯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6号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邮编:519088

  纪委审计监察室监督电话:0756-3622718

  九、附则

  1.本简章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简章由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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